反公投?
發表於 : 2004-3月-17 09:33 am
Dear all,
雖說這裡不是政治版,但最近的選戰與我們也息息相關。
這一週來,我老公為了一些反公投的報導做了一些回應,希望大家能夠仔細思量,不要被媒體片面的報導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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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覺得"公投"不是你應有的權利. 要不然有什麼理由"依法"不能辦這次公投, 你的權益受到什麼損害, 要在320, 用"不領公投票" 來向全世界表明: 公民投票反制中共的武嚇, 是違法的!!!
現在的泛藍, 也就是以前的國民黨, 所佔的歷史位置, 總是站在阻擋民主的一方. 當年的國民大會與立法院, "依法"不用改選, 叫做萬年國代. 戒嚴時期, "依法"執行媒體審查, 查禁異議刊物與人士. 台灣"依法"選出的立委叫"增額立委"只佔全部立委其中的一小部份. 其他的是不用改選的. "依法"總統是由這些永遠不改選的國代選出來的. "依法" 人民是沒有公投的權利的. 對中國, 國民黨叫你反攻你就得反攻. 叫你統一就得統一, 不然你就是" 思想有問題".
施啟揚可能是認為這些都是合法的, 當時不見他有什麼意見啊.
附上公民投票法中有關總統權力與選舉期間的規定, 如果能解釋成"不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時舉行". 那就應再解釋成"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
本意是在外力威脅時能賦予公投的公告與舉辦能有更大的彈性的條文, 你試試看把十八條和二十四條的"應"都說成"不應", "得" 說成是 "不得", 看看念不念的下去.
人家用槍瞄準你, 1996年還打你旁邊嚇嚇你,這樣還不叫做威脅?? 是要對準哪裡打下去才叫威脅?
把交付公投和緊急命令混為一談. 緊急命令是規定你必須怎樣不能怎樣,颱風地震緊急狀態都可以發布. 是緊急時的獨裁手段. 交付公投是讓你選, 同意, 反對, 沒意見都隨你. 是民主的活動. 把公投講成是未來總統隨意發布緊急命令的空白支票.
泛藍, 以前的國民黨, 秉持一貫的反改革立場. 抵擋民主的潮流, 又再次要來阻擋人民反威脅的聲音被全世界聽見. 執政55年, 什麼公投也沒有, 民進黨一說要辦, 就先說他也要辦五個, 然後改說刺激中共, 美國反對. 最後ㄠ說違法. 還好有這第一次的公投. 能為將來建立一些先例. 要不然真緊急時被這樣一鬧, 又沒辦過. 到時內憂外患一起來看誰有三頭六臂能辦得了.
不管泛藍怎麼說, 我們面對的是台灣歷史上的第一次, 是中國大陸人民作夢也想不到的權利.
﹝公投法﹞
第 十七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十八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第二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Roseline 夫執筆
Roseline 代貼,補充:藍政營把第十七條中“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解釋為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均需改以否定語詞的條款,但以我們不是學法律的人民都可以看得懂,所謂不適用,意即這兩項條文不予採用之意。施啟揚身為一位司法部長,為何要這樣硬ㄠ呢?
請各位仔細閱讀,並轉貼,希望能以這次公投表明我們走向民主的意願,今後就算國親再度奪回政權,有過第一次的公民投票,他們就不敢再蔑視人民的聲音。
支持公投的Roseline
雖說這裡不是政治版,但最近的選戰與我們也息息相關。
這一週來,我老公為了一些反公投的報導做了一些回應,希望大家能夠仔細思量,不要被媒體片面的報導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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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覺得"公投"不是你應有的權利. 要不然有什麼理由"依法"不能辦這次公投, 你的權益受到什麼損害, 要在320, 用"不領公投票" 來向全世界表明: 公民投票反制中共的武嚇, 是違法的!!!
現在的泛藍, 也就是以前的國民黨, 所佔的歷史位置, 總是站在阻擋民主的一方. 當年的國民大會與立法院, "依法"不用改選, 叫做萬年國代. 戒嚴時期, "依法"執行媒體審查, 查禁異議刊物與人士. 台灣"依法"選出的立委叫"增額立委"只佔全部立委其中的一小部份. 其他的是不用改選的. "依法"總統是由這些永遠不改選的國代選出來的. "依法" 人民是沒有公投的權利的. 對中國, 國民黨叫你反攻你就得反攻. 叫你統一就得統一, 不然你就是" 思想有問題".
施啟揚可能是認為這些都是合法的, 當時不見他有什麼意見啊.
附上公民投票法中有關總統權力與選舉期間的規定, 如果能解釋成"不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時舉行". 那就應再解釋成"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
本意是在外力威脅時能賦予公投的公告與舉辦能有更大的彈性的條文, 你試試看把十八條和二十四條的"應"都說成"不應", "得" 說成是 "不得", 看看念不念的下去.
人家用槍瞄準你, 1996年還打你旁邊嚇嚇你,這樣還不叫做威脅?? 是要對準哪裡打下去才叫威脅?
把交付公投和緊急命令混為一談. 緊急命令是規定你必須怎樣不能怎樣,颱風地震緊急狀態都可以發布. 是緊急時的獨裁手段. 交付公投是讓你選, 同意, 反對, 沒意見都隨你. 是民主的活動. 把公投講成是未來總統隨意發布緊急命令的空白支票.
泛藍, 以前的國民黨, 秉持一貫的反改革立場. 抵擋民主的潮流, 又再次要來阻擋人民反威脅的聲音被全世界聽見. 執政55年, 什麼公投也沒有, 民進黨一說要辦, 就先說他也要辦五個, 然後改說刺激中共, 美國反對. 最後ㄠ說違法. 還好有這第一次的公投. 能為將來建立一些先例. 要不然真緊急時被這樣一鬧, 又沒辦過. 到時內憂外患一起來看誰有三頭六臂能辦得了.
不管泛藍怎麼說, 我們面對的是台灣歷史上的第一次, 是中國大陸人民作夢也想不到的權利.
﹝公投法﹞
第 十七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十八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第二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Roseline 夫執筆
Roseline 代貼,補充:藍政營把第十七條中“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解釋為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均需改以否定語詞的條款,但以我們不是學法律的人民都可以看得懂,所謂不適用,意即這兩項條文不予採用之意。施啟揚身為一位司法部長,為何要這樣硬ㄠ呢?
請各位仔細閱讀,並轉貼,希望能以這次公投表明我們走向民主的意願,今後就算國親再度奪回政權,有過第一次的公民投票,他們就不敢再蔑視人民的聲音。
支持公投的Rose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