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公投?

版主: lili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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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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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2月-02 12:39 pm
來自: 台南

反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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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all,

雖說這裡不是政治版,但最近的選戰與我們也息息相關。
這一週來,我老公為了一些反公投的報導做了一些回應,希望大家能夠仔細思量,不要被媒體片面的報導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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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覺得"公投"不是你應有的權利. 要不然有什麼理由"依法"不能辦這次公投, 你的權益受到什麼損害, 要在320, 用"不領公投票" 來向全世界表明: 公民投票反制中共的武嚇, 是違法的!!!

現在的泛藍, 也就是以前的國民黨, 所佔的歷史位置, 總是站在阻擋民主的一方. 當年的國民大會與立法院, "依法"不用改選, 叫做萬年國代. 戒嚴時期, "依法"執行媒體審查, 查禁異議刊物與人士. 台灣"依法"選出的立委叫"增額立委"只佔全部立委其中的一小部份. 其他的是不用改選的. "依法"總統是由這些永遠不改選的國代選出來的. "依法" 人民是沒有公投的權利的. 對中國, 國民黨叫你反攻你就得反攻. 叫你統一就得統一, 不然你就是" 思想有問題".

施啟揚可能是認為這些都是合法的, 當時不見他有什麼意見啊.

附上公民投票法中有關總統權力與選舉期間的規定, 如果能解釋成"不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時舉行". 那就應再解釋成"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
本意是在外力威脅時能賦予公投的公告與舉辦能有更大的彈性的條文, 你試試看把十八條和二十四條的"應"都說成"不應", "得" 說成是 "不得", 看看念不念的下去.

人家用槍瞄準你, 1996年還打你旁邊嚇嚇你,這樣還不叫做威脅?? 是要對準哪裡打下去才叫威脅?

把交付公投和緊急命令混為一談. 緊急命令是規定你必須怎樣不能怎樣,颱風地震緊急狀態都可以發布. 是緊急時的獨裁手段. 交付公投是讓你選, 同意, 反對, 沒意見都隨你. 是民主的活動. 把公投講成是未來總統隨意發布緊急命令的空白支票.

泛藍, 以前的國民黨, 秉持一貫的反改革立場. 抵擋民主的潮流, 又再次要來阻擋人民反威脅的聲音被全世界聽見. 執政55年, 什麼公投也沒有, 民進黨一說要辦, 就先說他也要辦五個, 然後改說刺激中共, 美國反對. 最後ㄠ說違法. 還好有這第一次的公投. 能為將來建立一些先例. 要不然真緊急時被這樣一鬧, 又沒辦過. 到時內憂外患一起來看誰有三頭六臂能辦得了.

不管泛藍怎麼說, 我們面對的是台灣歷史上的第一次, 是中國大陸人民作夢也想不到的權利.

﹝公投法﹞

第 十七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十八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第二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Roseline 夫執筆
Roseline 代貼,補充:藍政營把第十七條中“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解釋為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均需改以否定語詞的條款,但以我們不是學法律的人民都可以看得懂,所謂不適用,意即這兩項條文不予採用之意。施啟揚身為一位司法部長,為何要這樣硬ㄠ呢?

請各位仔細閱讀,並轉貼,希望能以這次公投表明我們走向民主的意願,今後就算國親再度奪回政權,有過第一次的公民投票,他們就不敢再蔑視人民的聲音。

支持公投的Ros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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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
文章: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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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南

貼上公投法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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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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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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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不領公投票。

合法的權利,被私欲者違法濫用,如果還去投,就是沒有守法觀念。

絕對不領。

你可以說你有走路的權利,所以把別人家的圍牆拆掉,還認為自己是在捍衛人權。 fine,但這絕非我能忍受的道德狀態,無法降低道德標準來配合他人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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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
文章: 5
註冊時間: 2004-2月-26 08:22 am
來自: 油桐花的故鄉

堅決不領公投票

文章 太陽 »

stone :

我舉雙手贊成妳的話,320我們全家也全不領公投票,至於會不會被帶上帽子,I don't care ,因為我相信自己的判斷力,決不會因一些人的言論就隨之起舞的.
小小

文章 小小 »

領不領公投票是每個人的權利,你可以放棄去領
而我一定會去領,也一定會投100
臺灣走出來,臺灣在國際上才有地位,讓世界上的人知道台灣是渴望民主的國家
肉絲
文章: 32
註冊時間: 2003-10月-10 07:31 pm

文章 肉絲 »

三二○和平公投的第一案是「強化國防公投」,主文為:「台灣人民堅持台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你是不是同意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



三二○和平公投的第二案是「對等談判公投」,主文為:「你是不是同意政府與中共展開協商談判,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謀求兩岸的共識與人民的福祉?」


:roll:我比較想知道有多少人真的知道公投是要決定上述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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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
文章: 722
註冊時間: 2003-10月-08 10:43 pm
來自: 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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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姑

文章 米姑 »

請問一下 執政黨說不管公投結果如何
這兩點都一定要執行
我實在搞不懂 那為什麼還要公投啊

還沒決定要不要去投票的米姑
Roseline夫

公投- 人民的直接權力 回應stone與米姑

文章 Roseline夫 »

路權和財產權衝突, 誰有理誰沒理還不知道. 自認權益受侵犯的大可以去告. 不採法律途徑而去煽動群眾, 是懦弱的表現.

就像台灣今天要走出去, 要加入國際社會, 可能會碰到中國圍起來的牆. 但為了台灣的前途, 你還是得把那牆給拆了.

我已經就國家受威脅與大選同時辦理兩事解釋公投合法. 但還是有人不能認同, 爭論不下的結果, 違不違法還是由法院判決吧(如果有人告的話). 人民要管的是 "你的聲音要不要被聽見".

至於有人說既然政策已定, 為何還要公投?
1. 即使是已經有高度共識的議題, 公投的結果能夠表示人民意願的強烈度. 政府施政的籌碼會因此有增減.
2. 假如人民真心不同意那兩個題目, 看哪個政府真的敢照樣一意孤行. 但是造成的後果, 人民最後要承擔. 鼓吹反對的人要負責.

政府官員講出說"過不過都要做"這種話. 顯然不是很能體會"人民才是主人"這句話的真意.

對人民而言, 伴隨著更大的權力而來的, 是對台灣這塊土地更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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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文章: 279
註冊時間: 2003-11月-04 11: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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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stone »

1. 我舉的走路拆牆例子很爛,我知道,這個我只得文責自負。

2. 明知違法還鑽漏洞硬要說成合法,還把反對違法的人扣上不愛國、不民主的帽子,我實在要說,這種心態完全<反智、反民主、不守法>。

3. 中華民國在台灣,怎會卑賤到只能靠一次公投的<投票率>來決定她在國際上的價值與地位?如果真是一個民主國家,有值得傲人及自傲的民主成績,誰會需要用一個門面來<決定>自己的價值?不要只看表象,只被自己模糊的心志欺騙,一點小事都拿來誇張成台灣唯一的<民主價值>。台灣的價值在於她的活力,她過去的經濟成績,民主成長過程,絕對不在於一次題目愚蠢、舉辦過程明顯違法的公投。如果各位對台灣沒信心到這種地步,認為一次愚蠢公投的結果真的可以左右國際上對台灣的評價,那我真是要說,你對台灣沒有信心、不抱希望、我實在不知道台灣對你的意義是什麼?

4. 公投應該用於解決內政問題,此次公投的兩個問題都不是自己就能決定的事,全都涉及另外的政治實體(中國大陸及美國),這種雙邊國際事務,誰理你單邊島內的自我意志?你說公投結果一定要向美國買飛彈,如果今天美國又民主黨執政了,他們不想賣給你飛彈了,你以為一個公民投票結果就能挾制別人非賣你不可?不要蠢了!那叫做別國的內政問題,我們只有權力管自己的內政,當然沒權力干涉別國的內政。

5. 現任政府說不管公投結果如何,這兩件事都會繼續做下去,更是完全沒有民主概念、不知尊重別國政體的自大愚蠢狂的表現,當然更別提把參與投票的老百姓當成白癡的可議基本態度。如果今天公投結果是兩題都是大部份人否決,顯然現任政府會說:我管你贊成還是否決,我照做不誤。這算哪門子狗屁民主?有點概念的人都不要敢跟我說這叫民主!


6. 再次強調:民主的絕對前提就是<守法,守法,守法>。沒有守法概念,光鑽法律漏洞,不尊重那些選擇守法的人,抱著管你合不合法反正我就是要做的態度---這全都是反民主的表現,而且<任何國家或政治實體都絕絕對對不可能經由非法、違法的路徑達到民主的目標>。緣木求魚而已!請慎思,不要去做共同推動無法治概念、無法治能力、無法治自治意願之敗壞社會的罪惡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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