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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 2004-2月-04 04:17 pm
lili
想到diana從阿里山回來時,一開機來到藍天看到這一大串留言,會不會傻眼了,呵呵呵!

再來補充

發表於 : 2004-2月-04 04:49 pm
晴媽
stone:
我覺得必須有請人的打算。如果要有很好的網路品質,另想到了一個名稱:親子網路協會(不限於媽媽,以前舊大家談也有很多爸爸加入討論),初期的規章要很明確,這可能要花比較多時間去細想,這個工作很辛苦,但一定得做。希望你的構想可以搞得起來。一定挺有意思的

網路社團

發表於 : 2004-2月-04 04:59 pm
RUEIYAH
如果要請人就要考慮會費是否符合成本的問題
不過不一定需要全職人員
可以請媽媽在家兼差

發表於 : 2004-2月-04 05:51 pm
melody
Dear Stone,

我今天上內政部網站查詢,有關發起人人數是至少三十人,怎麼與您所說十二人不同?(節錄發起人資格第二點及第五點如下)

http://volnet.moi.gov.tw/sowf/11/new11.htm

二、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 人以上,且無左列情事者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參照人民團體法第八條) 
發起人應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章並視為具結無前項消極資格情事
,自負法律責任。
(略)
五、申請全國性團體,發起人之戶籍(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應分布於三省(市)以上(含台灣省),其中省內發起人之戶籍應分布於過半數之縣(市)(餘略)

參考發起人戶籍分布圖為:台北市、高雄市一定要有發起人,台灣省之部分,至少應有十一縣市以上

日後細節應該可以直接找到內政部承辦人員詢問.

有關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時間表,如果有需要,我可以嘗試編一份,不過得等我讀完相關法令及申請書表,還有一大兩小都睡了以後,才會有時間弄.有需要就告訴我喲.

melody :oops:

to Melody

發表於 : 2004-2月-04 06:20 pm
stone
dear Melody,

太謝謝你了,下午沒空查內政部網站,現我父母又來看孫,今天真忙啊

社團法規我是外行,只是因為看到台乳會當初是有十二金釵的 board、來搞籌備事宜,就誤導了我自己以為是限人數至少十二人........... *_* 呆頭 stone

有您幫忙看法規實在太棒了,看來幸而姐妹們分佈全台各地,不然要符合<全國性社團>的人員分佈限制,還真是很難啊

晚上送走我爸媽、弄完小孩睡覺後,希望我還有清醒之力再來研究

感謝感謝!!!


stone
04/2/4 Wed 6:34pm

自己跑件或委託代辦

發表於 : 2004-2月-04 07:28 pm
melody
Dear Stone,

不用客氣,這還算是本人(很久以前)的專業,現在能幫得上忙,那是最好了.
有件事也想先問問您和大家的意思,到時候向內政部和法院申請設立許可及取得法人資格,是要我們自己去承辦還是要委託坊間事務所代辦 ?代辦的好處是可以提供諮詢,審核文件,跑主管機關送件,補正等,就是要多一筆支出.不知道目前代辦行情,我再問問看.

melody[/quote]

發表於 : 2004-2月-04 07:47 pm
亨利媽
Dear stone,

算我一份吧。

不過我必須先誠實地說,目前我正處於必須在工作上全力往前衝刺的階段,(不然就要實現我回家帶小孩的夢想了),暫時沒有辦法認領工作。不過,出出腦袋瓜倒還可以。

社團法人的名稱

發表於 : 2004-2月-04 11:30 pm
melody
dear All,

以下節錄有關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名稱之相關規定,條文總是比較刻板,希望大家有耐心慢慢看,腦力激盪想個好名吧.

一、名稱應明確表示其業務性質,並與宗旨、任務、會員資格相稱。
二、名稱使用中國文字,並使用學理上或社會一般認可之文字;名稱有定義之必要者,載明其定義。
三、名稱不得不雅或有誤導公眾之虞情事。
四、名稱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
五、名稱不得與其他已許可人民團體之名稱相同或名稱類似顯有混淆情事。
六、名稱不得使用其他法定機關、團體之名稱,或機關、團體內部組織之名稱,或臨時任務編組之名稱,或財團法人性質之名稱,如「府」、「院」、「部」、「局」、「處」、「署」、「所」、「公司」、「行」、「合作社」、「農會」、「工會」、「漁會」、「教育會」、「工業會」、「商業會」、「同業公會」、「補習班」、「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大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董事會」、「監事會」、「委員會」、「研習會」、「研習班」、「研習社」、「秘書處」、「小組」、「中心」、「隊」、「站」、「後援會」、「同好會」、「聯誼會」、「聯誼社」、「自救會」、「自助會」、「互助會」、「俱樂部」、「基金會」、「宗祠」、「堂」、「館」、「黨」等。
七、名稱不得使用幫派之名稱。

因為我們申請的是全國性社會團體,所以名稱需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如(中華民國親子網路協會)或(中華親子網路協會).

建議名稱最好有二到三個備案,以免主管機關審核與其他已許可社團的名稱類似而被駁回.

除了晴媽提議的親子網路協會,我想到的還有
親子教養網路協會
親子教養交流協會
親子教養促進會

都跟教養有關,想說大家因教養大家談而結緣,談的也多是教養,所以囉.

偷偷爬起來k法令的melody

全國性社團

發表於 : 2004-2月-05 06:42 am
stone
dears,

看法規,發現<全國性社團>茲事體大,不是那麼容易搞的,連發起人的<戶籍所在位置>都有限制;北高兩地還易找人,但我們是否能湊到<全省至少十一縣市>都有人,我就有點頭大。

不過我還是想做。

信誼時代大家感情很好,這實在得感謝那個基金會長達四年多免費提供的討論區空間,這點我還是要深深對它致謝。雖然我很早就私底下對信誼的網路管理態度開罵無數次,但也謝謝它那隨便和輕忽的態度、讓我們能有前車之鑑並引以為戒。

<感情很好>就可以是一個極大力量的起點。凡事有愛,就有力量,這是姐妹們、你和我,做了媽媽以後,每個人都深自體會的真理吧!我還是要第三聲說謝謝信誼,若不是它這三個多月來對我們這些忠實老網友的玩弄、虛應故事、不守信用,我們也沒有機會真正來團結實踐我們<愛的力量,愛的理想>。

本來可以少數人為一小群獨善其身,但何不把我們的經驗與熱心拿來放大一些,兼善<大一點的天下>,這就是我想成立協會的初衷。網際網路本來就是張在<全國>的天空上,所以我們成立實體的<全國性社團>應該是無需質疑的標準,所以就算門檻高,我也不想退縮。因為這件事太值得努力了!


關於名稱, Melody 和晴媽建議的<親子教養網路協會>可考慮,不過我印象中總覺已有類似名稱被人使用,我們再查查。

我想的<家庭網路協會>釋義如下:不想僅限於<媽媽>,因為確實早就有熱心教養的弟兄加入信誼。家庭是社會最重要的運作單元,又包含親/子雙方甚或多方,及教養功能;而網路,除指我們將利用網際網路介面來連繫彼此及經驗交流、互相幫助,還可指一種緊密連結的網路<關係>,及鋪天蓋\地深入及包含整個社會的實際力量。(也就是家庭的力量!)
這是我的想法啦。


我還在思考協會的功能定位及工作內容目標。
每次講一點想法,能幫助我繼續深入及廣泛思考,請見諒!


stone
04/2/5 Thu 6:56am

戶籍

發表於 : 2004-2月-05 08:57 am
joyce
dears,

我的戶籍在台北縣,這樣一來十一個縣市,至少已經有一個縣有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