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ie:
對於大部份的加害人而言,
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對他們有遏阻的作用,
若是他們再對被害人侵害.騷擾,
違反保護令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聲請保護令,還是必要的.
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裁判離婚,
法院審酌的是"是否慣行虐待",
不過,若是只打一次,但已打到住院,或已拿菜刀砍人,
法院還是會准許離婚的,
所以,"三張驗傷單才可以訴請離婚"的說法,是絕對錯誤的.
依家暴法規定,推定由加害人監護子女,對子女是不利的,
所以媽媽爭取小孩監護權,勝訴的機會很大.
心媽